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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镇综合设计研究院印章管理制度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8-04-01 [来源]: [浏览次数]:

一、总则

1、为规范设计院印章管理,明确使用与管理人员的责权,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印章管理范围及责任部门:

a)公司公章、内部章、法定代表人章、工会章、党支部章由综合部管理;

b)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税务专用章由财务室管理;

c)合同专用章、投标专用章由经营部管理;

d)设计专用章、出图章、注册章由经营部管理;

二、公司印章的刻印和启用

1、印章的刻制

a)基本印章(公章、合同章、法人私章、财务章)的刻制及更换,应由指定的印章管理人员负责到公安机关备案并到指定店面刻制,各类印章的形体、规格、材质、格式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b)其它印章的刻制及更换应当报分管领导审批后由责任部门刻制及更换。

c)各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刻制印章,违反本项规定致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由当事人向公司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2、印章的启用

a)新印章启用前要做好戳记,并留样保存,以便备查。

b)印章启用应报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并下发启用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

三、 印章的使用

1、使用公司印章审批权限

a)用章审批基本流程为申请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院长(支部书记)

b)由院长审批盖章的文件:公司重要文件,请示、报告等,公司机构设置、调整和公司干部任免文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公司对外签署合同或协议,公司管理层人事劳动合同,公司重要报表,其他需要院长审批的文件;支部书记审批的文件:公司重要决策性公文,干部任免文件,重要的党建文件,配合学校工作的重要文件等。 审批流程为:用章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院长(支部书记)

c)设计成果或变更等项目文件需使用出图章、设计章或注册章时由工程师或专业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使用,其中批量出图使用印章时必须由总工程师签字审批。

2、各类印章的使用必须进行登记,登记薄要由相关部门严格保存管理,不得损毁或遗失。

3、外单位人员用印,须经相关部门经办人的陪同,由经办人按相关程序申请办理用印手续后方可用印。

4、严禁公章、合同章、法人私章独立带离公司使用,保管人如遇需带公章、合同章外出办事使用时,必须由借章经办人在相关部门的《公章借出登记本》上进行登记,认真填写借章时间、借章人、事由等事项,由院长审批签字后方可借出公章。公章在借出时间内,须由一人以上随同监印,并于当天下午 5:30 以前将印章归还到印章管理部门。

5、开具个人相关证明,需由分管领导签批后方能使用,如涉及到个人经济担保与证明时,原则上一律不予证明,擅自使用不良结果由签批人与保管人以情节共同负责。

四、 公司印章的保管

1、印章管理人员应将印章妥善保管。

2、印章专管人员不在岗位时,由委托人代管,代管人负有专管人员同样的责任。

3、印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及时汇报,配合查处。

五、 印章的废止、更换

1、因特殊原因需要废止或缴销的印章应由保管人员填写《废止申请单》,由院长决定并签字同意,由综合部将停用原因、停用时间通知公司各有关部门,并收回停用的印章切角封存或销毁。

2、遗失印章时应由印章保管人员填写《废止申请单》,由院长核准并签批遗失处理办法后,交由印章管理部门按批示处理,如遗失公司基本印章时必需按规定登报申明。

3、更换印章时应由印章保管人员根据相关文件填写《印章更换申请单》,经院长核准后刻制新的印章。

六、 印章保管人的责权

1、印章的保管人无独立使用权力,但具有监督及允许使用权力,保管人应严格按照审批材料使用印章,未经审批同意擅自使用的,保管人对使用结果负全部责任并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分。

2、本制度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