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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南城建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8-03-21 [来源]: [浏览次数]:


中共河南城建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三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把发展党员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来抓,努力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要注重发展教学、科研、管理一线的高学历、高职称教师,适度发展青年学生党员。

    第五条  在学生中发展党员,要注意从低年级抓起,毕业班不能突击发展党员,毕业当年3月以后,组织部不再办理接收毕业班的预备党员手续。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

第六条  按照党章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七条  个人申请。申请入党必须自愿,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条规定的,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提交入党申请书。撰写入党申请书要联系个人思想、工作、学习实际,态度端正,实事求是。入党申请书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对党的性质、宗旨、指导思想、奋斗目标、方针政策等方面的认识和入党动机;政治信念、成长经历和思想、工作、学习、作风方面的情况;主要优点和缺点,受过的奖励及处分;个人履历,本人成份,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职业及政治历史情况等。

第八条  党支部收到申请人的入党申请书后,要及时登记建档,并在一个月内指派专人(正式党员)与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经过一段时间的培养、考察,采取党员推荐或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经党总支研究同意并报校党委备案。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党支部要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考察。

(一)确定培养联系人。对每位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都要派两名正式党员为其培养联系人,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1 经常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鼓励和帮助他们发扬优点,克服缺点,不断进步。

    2 经常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情况,提出加强培养、教育的意见和建议。

    3 至少每季度一次将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思想情况、工作表现、奖惩情况等以写实的方式记入《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二)培养教育和考察。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是为了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明确怎样才能入党、怎样才能成为合格的党员。

1 经常性教育帮助。培养联系人经常找入党积极分子谈心,听取思想、工作、学习汇报,了解现实表现,有针对性地提出希望和要求。

2 加强实践锻炼。根据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情况,党支部要经常给入党积极分子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有意识地交任务、压担子、提要求,促使其在实际工作中锻炼提高。

3 创造学习条件。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4 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对比较成熟的入党积极分子,吸收他们参加党的一些组织活动,如党课、接收新党员大会、优秀党员表彰会、新党员入党宣誓仪式等。

(三)党支部要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把考察情况经集体讨论后填入《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考察通过与入党积极分子直接谈话、群众座谈、查阅本人思想汇报和相关材料等方式,着重考察入党积极分子以下三个方面:

1)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

2)入党动机是否端正。要从入党积极分子学习和工作的态度、参加集体活动的情况、对待个人利益的态度、日常生活中的言行等方面综合考察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3)现实表现情况。要考察其能否在本职工作岗位上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发展学生入党,要把学习态度和学习成绩作为现实表现的重要内容。

(四)调整积极分子队伍。党支部每年在全面分析积极分子状况的基础上,对积极分子队伍进行一次调整。把那些符合积极分子条件的及时补充进来,把不适宜继续作为积极分子的调整出去。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要主动将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写成书面材料交培养联系人或党支部。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将本人的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的党组织。培养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十三条  党校培训。基层党组织要组织入党积极分子进入党校举办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学习,没有获得党校结业证书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三章  确定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后,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党小组讨论提名,支部委员会研究通过,经党总支讨论同意并报校党委备案,可列为发展对象。对于外单位转来的入党积极分子,若在原单位已经过了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经原单位党组织全面考察培养,材料齐全,确认已经具备党员条件的,经过一段考察,也可列为发展对象。确定的发展对象要在其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确定入党介绍人。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支部指定。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2)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3)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4)认真负责地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中的入党介绍人的意见一栏中填写自己的意见,并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5)发展对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审的主要内容有: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有: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和其它有关材料:找相关人员个别了解情况;函调或外调,函调和外调要有被调查人基层党支部和单位党委或上级党委盖章方有效;政审旁证材料要有证明人单位党组织的组织部门签字盖章方有效。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  党委组织部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并可将《入党教材》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八条  发展对象初审。发展对象确定后,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发展对象进行初审,对初审没有问题的发展对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将材料报校党委组织部进行预审。

预审材料主要包括:

《入党申请书》、《优秀团员推荐表》、《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党校结业证书和鉴定表、思想汇报、本人自传、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记录、政审材料、党支部政治审查报告。学生发展对象要提供《学生党员成长手册》,教工发展对象要提供“三育人”材料。

第十九条  经校党委组织部预审合格后,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广泛听取意见。公示时间一般为七天,对公示期党员和群众反映的意见,校党委组织部应及时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公示后,没有反对意见或对反映意见核实后不影响发展的,校党委组织部会将预审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入党志愿书》。

第四章  接收预备党员

第二十一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填写《入党志愿书》。申请人根据填写要求,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有任何隐瞒和仿造。志愿书中凡有申请入党人本人姓名的必须按本人手指印。

1)家庭出身一栏:应按其父母的职业来定,如:干部、工人、农民、军人等。现任职务一栏:教职工发展对象填写行政职务及专业技术职务;学生发展对象填写所担任职务,如:班长、学生会主席等。

2)入党志愿一栏:开头称谓先写“敬爱的党组织”。另起一行首先写“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具体内容应结合自己的成长经历,着重填写对党的性质、纲领,特别是对党在新形势下的任务和奋斗目标的认识和理解;入党动机;存在的主要优缺点;并表明能否被批准入党后的态度。

第二十三条  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支部大会接收预备党员表决时,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预备党员应参加支部大会,但无表决权。也可吸收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参加支部大会,以便接受教育。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学校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四条  支部大会一般由支部书记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或其他委员主持,其程序是:

1)组织委员报告出席会议的党员人数(应到多少,实到多少,正式党员、预备党员应分别报告,缺席人数及原因),实到会正式党员必须超过应到会正式党员半数以上方可召开。主持人提出开好会议的具体要求。

2)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3)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4)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5)与会党员充分讨论,对发展对象是否具备预备党员条件表明态度。

6)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7)主持人宣读大会决议。填写决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发展对象是否具备预备党员条件和预备期的起止日期;支部大会应到会和实际到会的正式党员人数以及同意、不同意或弃权人数;通过决议的时间;支部书记签名或盖章;党支部盖章。

8)申请人表态。

9)主持人讲话。

支部大会讨论两人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校党委审批。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1)在审批前,校党委要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并提出要求和希望。然后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在《入党志愿书》的相关栏目内。

2)校党委组织部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会在三个月内研究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能超过六个月。

3)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讨论和表决。党委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的相关栏目中,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4)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将校党委审批意见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并适时组织预备党员进行入党宣誓,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预备期当月起预备党员开始参加党组织生活并按期交纳党费。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第二十六条  材料归档。《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等所有入党材料暂由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保管。学生党员毕业离校时,正式党员的组织发展材料由各党总支负责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预备党员的组织发展材料由各党总支将其整理密封后由学生本人自带,连同党组织关系介绍信一并交新单位党组织。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七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当通过本人书面汇报、个别谈心、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考察。党支部对预备党员每季度考察、讨论一次,并组织填写《预备党员考察鉴定表》,学生党员要继续填写《学生党员成长手册》,发现问题及时与本人谈话。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超过三个月未讨论的,党支部要以书面形式向校党委说明原因。

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进一步教育、考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当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报校党委批准。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党总支审查;报校党委审批。

预备党员的转正申请一般在距离预备期满前二十天交给党支部。转正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简要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包括自己的入党时间和预备期满时间;重点对照党员标准总结预备期的表现情况,包括回顾党组织和党员在讨论自己入党时所指出的缺点是否已经改正;今后的努力方向。经党支部审查合格后,填入《预备党员考察鉴定表》。

党支部在听取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审查,然后提出是否同意预备党员按期转正的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大会程序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大会的程序一致。

支部大会结束后,党支部要及时将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党总支,党总支召开会议研究,并将总支委员会意见填入《入党志愿书》对应栏内,然后报校党委审批。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于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第三十一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还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校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二条  基层党组织对新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要本着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把好“入口关”。各级党组织要客观公正地考察入党积极分子,严格按照党员标准和发展党员程序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坚决抵制不正之风。对于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违章违纪者,经查证核实后予以通报批评,严重者给予党纪处分,直至调离原工作岗位。

第三十四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分别建立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正式党员的档案和信息库,建立工作责任制,及时讨论和审议,杜绝疏漏、遗失和延误。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所发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