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正文

河南省城镇综合设计研究院项目管理制度(对外合作部分)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8-04-01 [来源]: [浏览次数]:

一、总则

1、为加强设计院项目对外合作管理,确保项目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设计院因技术、人力、资质等因素而无法自行完成而需要对外合作的所有项目。

二、项目对外合作流程

1、项目对外合作金额低于10万元的,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党政联席会议讨论请求,由分管领导审阅,院长审批后组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讨论决定内容包括合作方选择、合作范围、合作金额以及费用支付方式、成果要求、时限要求等。

2、项目对外合作金额超过10万元的,由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由经营部组织询价和评审,将评审结果提交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讨论决定内容包括合作范围、合作金额以及支付方式、成果要求、时限要求等。

三、项目合作合同管理

1、项目对外合作合同文本应以设计院统一格式的项目对外合作合同文本为准。

2、项目合作合同一律由设计院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与项目合作单位签订,合同文本必须加盖“合同专用章”和代理人签字。

3、项目合作过程中产生的文件设计院经营部管理保存。

4、项目合作合同的实施管理。

a)项目合作单位的实施管理由项目组负责,严格过程控制,不能以包代管,放松管理。

b)、项目合作工程不得由项目合作单位再转委托,一经发现项目合作单位委托或者变相委托,原项目合作合同应立即终止。

四、项目合作预(结)算管理

1、项目合作工程进度款的审批应执行以下程序:

项目合作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项目负责人或总工签字同意—院长签字同意—项目合作单位或个人提供票据—经营部备案—财务报销程序。

2、进度款的拨付应控制在项目合作合同价款的80%以内,待结算资料审计后,再拨付其余款项。

3、进度款或结算款支出额度超过10万元的,支出过程应当符合《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4、本制度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