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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镇综合设计研究院考勤制度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8-04-01 [来源]: [浏览次数]:


一、总则

1、为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严肃全院职工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证设计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试用范围:除由学校考勤外的设计院所有职工。

二、考勤规定

1、全院职工在法定工作日内,应按时上下班,按时打卡。

2、因请事假、病假、产假、丧假、婚假、工伤假等不能正常上班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依据实际情况按迟到、早退、缺岗、旷工处理。

3、考勤由综合部负责。综合部次月初将当月考勤结果通报至各部门。

4、考勤时间:

夏季(5月1日-10月1日)早上8:00-11:50 下午2:30—5:30

冬季(10月2日-次年4月30日)早上8:30-11:50 下午2:30—5:30

三、请假审批规定

1、职工因事(事、病、丧、工伤等)请假,按以下规定权限,呈报批准后方能离岗。

a)、请假0.5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报综合部备案。

b)、请假1天,由分管领导审批,报综合部备案。

c)、请假2天以上(含2天),除在考勤管理系统上履行审批手续外,还需要由本人填写纸质请假审批表,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经主管领导同意,由院长审批,报综合部备案。

2、部门负责人请假均需要报分管领导和院长批准。

四、职工考勤奖惩办法

1、在规定上下班时间未到或先走,视为迟到或早退,擅离工作岗位外出半个工作日(含)以上者为旷工,一天计为一次。

2、考勤结果作为年终考核、职工聘任上岗、干部任免、职称评定的依据之一,同时作为核发工资与劳务费的重要依据。

3、员工请事假期间按50元/天从当月工资扣除,连续请假15天及以上扣发当月工资。

4、员工迟到、早退、旷工处理办法按以下规定执行。

a)、迟到、早退一次罚款15元,年累计15次,则年度考核为不称职,不得参与年终评优评先。

b)、旷工一天,扣发当月工资200元;连续旷工超过3天,扣发当月工资的30%,不得参与年终评优评先,情节严重按违反劳动合同处理。

c)、连续旷工10天,给予辞退。

d)、年累计旷工15天,按情节给予纪律处分;一年累计旷工30天单位给予辞退。

五、员工休假

1、国家法定假日:按国家和学校规定执行。

2、带薪年假:从入职之日起在本设计院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时间按本设计院工龄计算:工作一年未满三年者5天;满三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以上者10天。员工休年假需提前15天履行相关手续。

3、其他假日

婚产假:婚假 15日,产假98天。

4、本制度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